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通告
石政发[2011]7号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清理整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治的范围
1、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2、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3、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4、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5、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它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二、清理整治的重点行业
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食杂店、小餐饮店、小网吧、小音像放映店、小液化气供应站、小农资店、小诊所、小药店、美容美发店、足浴企业、小客运。
三、清理整治的要求
1、无照经营户应主动积极办理证照。自通告之日起至6月30日止,为经营者自查自纠阶段,并在此期间办理好证照。
2、7月1日至10月31日止,为集中整治阶段。对逾期不办理证照的无照经营户,由区政府组织,工商牵头,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安监、文化、环保、消防、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取缔。
3、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谋职业的退伍军人、大学毕业生等对象,有关部门在办理证照时,应按政策给予优惠。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