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鼓区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19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相关单位:
《石鼓区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石鼓区部门统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各部门统计工作行为,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管理,为各项监测和考核工作提供详实准确、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估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衡阳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部门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统计工作,是指我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为满足政府管理需要而依法实施的专业性统计工作。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管理监督工作,各部门负责本办法在本部门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各部门必须依法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工作纳入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保障,逐步实现部门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第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明确本部门承担综合统计职责的机构或具体工作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部门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按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统计从业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执行本部门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统计法规、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实施。
(二)依法制定本部门的统计信息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行业管理职能范围内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建立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负责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需审批或备案的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资料管理办法。负责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并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及时报送其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五)组织本部门统计人员参加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继续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六条 各部门制定涉及本部门以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或统计报表,必须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各部门建立统计调查项目须符合本部门的政府职能,符合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不得重复调查。
第七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统计数据报告制度
(一)各部门报送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各种统计报表,必须同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经审核后方可上报。
(二)各部门定期公布的部门统计数据及每年编印的本部门统计年报等统计资料应按规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三)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的统计资料必须经部门统计负责人审核签字、盖部门公章并留存纸介质备查。
第八条 部门对外提供、公布统计资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数据有出入的,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数据为准。
(二)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标有交叉的,以及涉及本地区某一方面或某一行业的经济总量数据,均须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协商后方可对外公布或提供。
(三)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将统计资料输入计算机网络,以及出国携带或对外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均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公开发表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数字,须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查。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依法开展对各部门统计的检查、巡查工作,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督促整改,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区行政监察部门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