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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鼓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阳石鼓党政门户网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6-30 14:59:41

石政发[2011]11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石鼓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九日

                                                      石鼓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严格管理野外火源,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衡阳市森林防火责任查究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林地和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
第三条 本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用火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森林防火特护期是根据《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之规定,结合我区用火习惯及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区森林防火特护期。
第五条  野外火源管理实行“人为控制,科学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区农村工作办公室是区人民政府野外火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林业工作站是乡(办事处)野外火源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七条 野外用火实行审批制度,森林防火特护期由区人民政府审批,具体工作由区林业部门承办。
第八条 凡在三级以上高森林火险等级天气,一律禁止野外用火,乡(办事处)要组织专门力量,深入到林区、农林交错区开展森林防火宣传、野外火源巡查,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 乡(办事处)和林业站对所发生的森林火灾必须及时发现和处理。
第十条 造林炼山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报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二)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
  (三)开设宽度15米以上的防火线(带);
  (四)具备适合炼山的天气;
  (五)炼山现场有指挥员和技术员;
  (六)组织足够的看守人员;
  (七)准备必需扑火工具;
  (八)制定扑火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森林防火特护期,必须做到“六不准”,即:不准在林区内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准在林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上坟烧纸、烧香、点蜡烛;不准在林区烧山驱兽;不准在林区野炊、烤火、取暖;不准在林区玩火取乐;不准痴呆人带火种进入林区活动。
第十二条  经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检查,发现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整改结果报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第十三条 在森林防火特别防护期,实施野外用火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在林区和林缘吸烟、烤火、玩火、野炊、焚烧农作物废弃物、烧荒、烧田埂,在林区墓地、坟头随意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依法对责任当事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依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林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和用火狩猎等活动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进入林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山禁游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依法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员监管不力,进入林区及林缘违规用火的,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造成损失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经济责任。
(五)凡违反本办法,随意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追究乡(办事处)、村级干部(居委会、管委会)及村级森林防火信息员经济和行政责任,各单位缴纳的违规责任金,区财政可从单位有关经费中扣除,由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统筹管理,并用于森林防火工作。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规野外用火,乡(办事处)没按规定查处到位,除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乡(办事处)每起缴纳500元违规责任金;乡(办事处)对联点包村干部、村级两委负责人、村级森林防火信息员以及责任村都要追缴违规责任金。
(二)因对野外火源监控不力,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在100亩以内,每起由所在乡(办事处)缴纳500元违规责任金;过火面积在100亩以上300亩以内,每起由所在乡(办事处)缴纳1000元违规责任金;过火面积在300亩以上500亩以内,每起由所在乡(办事处)缴纳2000元违规责任金;过火面积在500亩以上1000亩以内,每起由所在乡(办事处)缴纳3000元违规责任金;凡过火面积在1000亩以上,每起由所在乡(办事处)缴纳5000元违规责任金。
(三)因本乡(办事处)引发森林火灾,而蔓延到相邻乡(办事处),每发生一起由引发火灾的乡(办事处)缴纳1000元违规责任金;因界限争执不清,起火原因不明,由相关乡(办事处)各缴纳1000元违规责任金;因外乡(办事处)引发森林火灾,致使本乡(办事处)过火面积达100亩以上300亩以内,每起火灾缴纳1000元违规责任金;过火面积在300亩以上的,每起火灾缴纳2000元违规责任金。
(四)因组织不力,需要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火,每起缴纳2000元的扑火经费,需要省、衡阳市以上支援扑火,由乡(办事处)缴纳扑火经费3000元,所发生扑火经费全部由乡(办事处)负责支付。
(五)每发生一起火灾,其扑火费用由所在乡(办事处)和村(居、管委会)负责向当事人收取,如无法收取,则从该村转移支付经费支出,先由乡(办事处)统一垫付。
(六)对村级森林防火信息员以乡(街道)、村为主管理,区林业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其职责主要是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火源巡查等工作。
(七)中、小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因学生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对其监护人依法进行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因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应从严
追究其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九)因责任不落实、有灾不报,大灾小报、虚报、瞒报、报告不及时、值班离岗、组织扑救不力等工作失职行为,导致森林火灾的发生、蔓延,造成损失和重大损失者,由区相关部门组织查处。
第十五条 对因森林防火工作不力,造成损失的,严格按照《衡阳市森林防火责任查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乡(办事处)干部提拔使用,应征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意见,凡乡(办事处)联点包村干部所联系的村,发生森林火灾一次性过火面积超过300亩以上,实行一票否决。
村(居、管委会)组干部任职期间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行为而造成重大损失或致损失扩大以及给全区造成不良影响的,乡(街道)应追究其责任并按程序予以撤职,下一轮换届时不能作为候选人参选。凡违反本办法,受到林业执法部门打击处理的村民,三年内不能列为村(居、管委会)、支“两委”和组干部候选人。乡(街道)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该项审查。
第十七条 森林防火特护期,乡(办事处)应设立森林防火举报电话,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适当奖励,并对举报人保密。
第十八条 森林防火特护期,乡(办事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在位,一旦发现火情,立即组织
人员扑救,并按《石鼓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乡(办事处)对村(居委会)野外火源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责任编辑: com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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