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鼓区重点工程账户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10号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项目建设协调指挥部(领导小组):
《石鼓区重点工程账户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石鼓区重点工程账户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石鼓区重点工程账户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全区重点工程账户的设置及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重点工程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应,根据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项目范围
1、各乡街与区政府设立有临时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对应联系的工程项目。
2、各乡街与项目实施单位对应联系的工程项目。
3、区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的工程项目。
二、账户设置及管理要求
1、重点工程账户的开设须由各乡街财政所或区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指挥部向区财政局申报,经区财政局审批后设立,未经批准,一律不得私设账户。
2、各乡街重点工程项目账户必须纳入乡街财政所统一管理;区各重点工程项目的征地拆迁专户必须纳入区财政统一管理。
3、乡街重点工程项目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能开设一个账户,原设有多个账户的乡街,要及时予以清理,对即将完工和已完工的项目账户,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撤销。同时将账户归并撤销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资金使用及管理要求
1、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挤占、截留、挪用和挥霍浪费。
2、各乡街对重点工程项目资金要实行专账管理,按照工程项目名称设置好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及时与区指挥部(或项目实施单位)分项目对好账,按季度分别向区指挥部和区财政局报送工程项目财务报表。
3、区各重点工程项目指挥部要加强乡街对应工程项目的业务指导,及时掌握其工程进展情况,按季度向区财政局报送工程项目财务报表。
四、监督检查
各乡街要充分发挥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自身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监管,对涉及的安置及征地补偿资金要及时监控,重点进行跟踪检查,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将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对乡街及区直重点工程项目资金的专项检查,尤其对已完工、该撤销而未撤销、该归并未归并的账户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将视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或整改意见,对涉及违纪违法情形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五、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