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鼓区2011年度“优秀民营企业评选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发[2011]18号
各乡、街道、区直机关各单位:
《石鼓区2011年度“优秀民营企业”评选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石鼓区2011年度“优秀民营企业”评选实施方案》
中共石鼓区委
石鼓区人民政府
2011年9月5日
石鼓区2011年度“优秀民营企业”评选实施方案
为鼓励全区民营企业改革创新、做大做强、持续快速发展,区委、区政府决定继续开展年度“优秀民营企业”评选。具体方案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石鼓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纳税的民营企业(即在本区域内有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代码的独立法人企业),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国有、集体及外资、港澳台资控股企业。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集团企业,原则上由集团企业参加评选。
二、评选条件
1、税收。当年度工业企业实际入库税收净额在100万元以上,其他企业实际入库税收净额在80万元以上,且增长率达到全市税收收入平均增长率以上。
2、环保。要实现达标排放,当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3、诚信。要坚持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无欠税、偷税、抗税行为;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劳动纠纷事件。
三、评选方法
1、申报。参评企业向坐落地的乡、街道申报,乡、街道依照评选条件初审后向区考核办推荐。
2、审查。区考核办组织区委督查室、区财政局、区经贸局、区人社局、区安监局、工商石鼓分局、环保石鼓分局等部门对参评企业条件进行审查,选定入围企业名单。
3、评定。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在考核办上报的候选名单中,确定“优秀民营企业”名单,提请区委常委会议决定。
四、表彰奖励
对确定的年度“优秀民营企业”,区委、区政府在次年度区委经济工作会议上予以通报表彰,授予奖牌、发放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