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鼓区重点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1]13号
各乡人民政府,区直各部门:
《石鼓区重点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办法(暂行)》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石鼓区重点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及考核办法(暂行)
为切实规范全区非税收入执收行为和征收管理,有效防止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乱作为和不作为,确保全区非税收入依法征收、应收尽收。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对象与管理范围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它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
对具有非税收入执收主体资格,依法履行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职责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组织(简称执收单位),一律纳入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和问责对象(具体考核对象单位名单见附件2)。凡未列入考核名单的单位,不参与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评比,但也必须认真遵守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查处。
二、考核内容与指标
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重点考核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基础工作等四个方面,主要包括政务公开、依法征收、资金管理、票据管理、预算计划、分成结算、减免缓征、暂扣罚没、分工负责等指标,满分为 100分。
㈠征收管理(60分)
1、完成财政预算确定的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计20分。在依法、依规征收前提下,超额完成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的,每超收1%,加0.2分,最多加5分。
2、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期限征收非税收入的,计18分。对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对象)或超期限征收非税收入的,每发现一起(项)扣6分。扣分以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3、依法、依规、依程序足额征收和减免缓征非税收入的,计18分。对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的,每发现一起,扣6分;对少征、漏征或不按程序减免缓征非税收入,每发现一起扣6分。扣分以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4、依照规定办理暂扣罚没物品的登记、移交、申报、评估、处置等手续的,计4分。对私分、私用暂扣、罚没物品或变价款,以及暂扣罚没物品损毁、灭失、丢失的,本项不计分。对暂扣、罚没物品收缴、申报、评估、处置手续不全的,扣2分;不按规定开具暂扣、罚没物资票据的,扣2分。扣分以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㈡资金管理(20分)
1、严格实行“收缴分离”制度,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的模式,将非税收入资金按规定直接缴入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划缴国库的,计15分。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设账外账、收入不纳入财务统一核算转移、截留、坐支、挪用非税收入资金的,本项不计分。对擅自设立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存入执收单位账户;擅自改变征收方式或擅自委托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征收的,每项分别扣3分。对应缴未缴、滞压非税收入资金;因账务处理不当,造成隐瞒非税收入的,每项分别扣4分。扣分以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2、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分成政策,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及时结算和划缴非税收入分成款项的,计3分。对不按省财政厅下发的非税收入分成政策执行的,扣3分;对不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缴或接收非税收入分成款项的,扣2分。扣分以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3、依照规定收取保证金等待结算收入,全额划缴区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计2分。对待结算收入不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的,每发现一笔扣1分,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㈢票据管理(10分)
1、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制度,按规定领购、保管、核销、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计3分。对票据管理制度不健全;违规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的,每项扣1分。对因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或丢失等行为的,扣2分。扣分以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2、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计5分。对收取非税收入后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私自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非法票据的,本项不计分。对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使用税务发票收取非税收入款项的,每发现一起(份),扣1分。扣分以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3、按照财政部门安排的时间和规定进行非税收入票据年检并合格的,计2分。 不办理非税收入票据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本项不计分。不及时办理非税收入票据年检的,扣1分。
㈣基础工作(10分)
1、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和执收窗口等向社会公示本单位负责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范围、对象、时限、标准的,计3分。无非税收入公示栏的不计分。公示内容不完整的,每缺一项扣1分;公示信息更换不及时的扣2分。扣分以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2、在规定时间内向区财政部门编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预算,且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编报真实、合理、完整的,计3分。对不及时或拒绝编报年度非税收入预算的,扣2分。因单位编报不实造成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执行发生重大偏差的,扣1分。
3、建立本单位非税收入执收台账,认真记录、核对、汇总并按照规定向区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和其他情况的,计2分。未建立台账的,本项不计分。未按规定及时记录、核对、报告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分以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
4、建立健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相关领导和执收人员具体负责,岗位职责明确,内部管理规范的,计2分。无相关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本项不计分。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与问责的领导,区政府成立石鼓区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与问责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区财政局局长、区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人就局、区审计局、区物价局、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等单位机关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区财政局,区非税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的日常工作。
四、考核方式与程序
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由区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执收工作考核办”)根据单位自评、日常考核和监督检查情况,按照考核内容和指标进行综合考评打分。
㈠考核步骤
1、单位自评。由各执收单位根据《石鼓区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评分表》 (见附件1),对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自我考评,并将自我考评结果及年度非税收入执收工作总结,于次年元月25日前报送区执收工作考核办。
2、日常考核。由区执收工作考核办对各执收单位在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和基础工作等四个方面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日常考核记录,作为年终综合考核的基础依据。
3、监督检查。每年2月15日前,由区执收工作考核办向监察、财政、审计、物价、优化办、纠风办等监督部门,搜集、了解和汇总有关涉及非税收入执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作为年终综合考核扣分的重要依据。各监督检查部门要积极配合,全面、准确、及时地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
4、综合考评。区执收工作考核办在认真审查单位自评材料,日常考核记录,以及汇总的监督检查材料的基础上,按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对各单位年度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㈡考核等次
考核结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1、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上的单位为先进单位。
2、考核得分在70分-80分(含80分)的为合格单位。
3、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
㈢一票否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定为不合格:
1、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三乱行为,受到查处的。
2、应收不收,应罚不罚,擅自减免缓征,造成非税收入流失,受到查处的。
3、私设小金库,私分非税收入资金,受到查处的。
4、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严重影响,受到行政问责的。
㈣结果公布。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结果,采取多种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公布。
五、奖惩与问责
㈠通报表彰。在每年年初全区财政工作会议或其他专门会议上,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先进单位进行通报表彰。
㈡对在依法征收的基础上,非税收入超年度计划较大,为完成财政收入任务贡献突出的单位领导和有功人员予以适当奖励。
㈢对未完成当年非税收入年度执收预算数的执收单位,区财政按照其缺口数,相应扣减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㈣对非税收入执收工作考核不合格单位,由区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㈤对考核中发现的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及违规违纪问题,符合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区执收工作考核办提出问责事项和单位,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由区监察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启动和实施行政问责,并将问责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㈥对在非税收入执收工作中有乱作为和不作为的执收单位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关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权,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一:
石鼓区重点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名单
区政府办 区法院 区检察院 区计生局 区培英业余学校 区城建大队 区疾控中心 区环卫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