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石鼓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植业部分)》的通知
衡阳市石鼓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石鼓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植业部分)》的通知
各乡,涉农街道:
为规范全区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农业系统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践,我办制定了《衡阳市石鼓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植业部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衡阳市石鼓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
2010年9月30日
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种植业部分)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一条 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四十六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执行基准:
1、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元至100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6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货值在100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8至10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条 违法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一、认定依据:《种子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和和第三十一条。
二、处罚依据:《种子法》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三、执行基准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生产、经营种子货值在10000元至100000元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