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文件)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精神,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使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建立由区政府牵头、各部门联动的组织领导机制,形成上下互动、部门联动、社会齐动的综合施治格局。
(二)广泛深入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化公众计划生育法制意识,营造有利于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依法严厉打击“两非”及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格查处一批“两非”典型案件。
(四)加强各相关部门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政策建设,为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发展提供政策和经济支持。
(五)落实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制度和机制,规范管理,使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继续保持正常范围。
二、管理制度
(一)严格落实备案和签状制度。所有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配备B超机或染色体检测设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职条件,并到所属人口计生部门或卫生部门备案,签订责任状;所有从事B超检查、染色体检测和流引产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职条件,并与所属科室签订责任状。
(二)严格落实B超检查“俩到位”、“双签名”制度。所有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所对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必须有两名医生到场并签名,严禁B超医生单独为孕妇实施孕情检查;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要积极建立B超机“插卡式”管理,防止B超医生私自开机为孕妇实施孕情检查。乡街计生办不得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施B超检查。
(三)严格落实凭证引产和“双确认”制度。凡具备引产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生服务机构对怀孕14周以上孕妇实施引产手术,必须凭区、乡(街道)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规范、有效的证明进行。紧急情况需抢救孕妇生命时,必须有两名医师诊断确认,报当日值班领导同意方可实施,并于24小时内通报当地人口计生行政部门,严禁手术医师随意为孕妇实施引产手术。严禁个体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引产手术。
(四)严格落实孕情跟踪管理制度。一是村级计生专干要在村级报告单中逐人、逐月填报持证怀孕对象孕情,直到小孩出生或妊娠终止;二是乡级计生服务所要在孕产妇登记本上,对持证孕妇逐人进行登记,推算预产期,随访至孕妇分娩或妊娠终止;三是乡街计生办要在生育证发放登记本上,对已怀孕的领证妇女,要注明孕妇怀孕时间及预产期。对妊娠中止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视情办理生育证延期手续或依法查处。各乡街道要为办理生育证(包括办理一孩、二孩生育证两种情况)的夫妻送达计划生育事项告知书,并要存档备查。
(五)严格落实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三专”管理。所有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药品经营机构,必须严格落实终止妊娠药品、促排卵药品的“专人”、“专柜”、“专账”管理;销售上述药品,必须经由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生、调剂人员、复核人员同时签名,凭处方销售,并做到“日清月结”。药品批发企业必须编制年度购进终止妊娠和促排卵药品的计划,并报当地食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药品批发销售企业,必须查验购买使用机构的资格、诊疗科目、服务范围、采购证明和采购人员的身份证,并建立规范完整的资料台帐。
三、工作重点
统一部署,统一要求,统一行动,以关爱女孩行动为载体,以宣传教育为先导,以政府推动为导向,以打击“两非”行为为重点,从2008年4月起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
(一)查处的重点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