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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鼓区08年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衡阳石鼓党政门户网 2009-10-15 15:57:14

各乡、街道计生办:
  为了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缓解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特殊困难,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2008年我区继续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两项奖励扶助制度的内容
(一)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确认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街道)。
  2、1973年以来,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夫妻:
  (1)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2)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后,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3)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后,其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4)合法收养子女后,子女合计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5)再婚  夫妻再婚前和再婚后按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数合并计算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
  以上条件不包括:(1)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2)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将子女送养后,现存子女数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
  4、按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二)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确认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两项奖扶申报时间与步骤
  (一)每年1月31日前个人申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报,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每年2月28日前,村级审议公示。
  1、村计生协会理事会评议;
  2、村民代表大会讨论;
  3、将讨论通过的对象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及对象所在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十日。(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及配偶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婚姻状况、户口性质、生育状况、现有子女情况以及举报电话);
  4、公示结束后,村级签署审议意见。
  (三)每年3月31日前,乡级审议公示。
  1、乡、街道对村级上报的资料进行调查和初审;
  2、公示(十日)结束后,将经审定的《申报表》、《退出报告单》等资料在3月31日前报区人口计生局。
  (四)每年4月30日前,区级审查确认。
  1、区人口计生局对各乡、街道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
  2、公示十日;
  3、审批确定。
  (五)每年5月31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六)每年6月10日前报送信息。区人口计生局向区财政局和奖扶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奖扶对象的个案和汇总信息。
  
三、推行“两扶”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奖励扶助金,尽量减少中间环节。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和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确保奖励扶助制度落实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制订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以奖励扶助为主导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四、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一)奖励扶助金的代发机构
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为衡阳市邮政局储汇分局。代理发放机构必须制定严格的发放管理制度,及时、准确、足额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采取“直通车”的方式发放到每一个奖励扶助对象。确定扶助对象后,区人口计生局将名单提交给区财政局和代发机构;由区财政局将所需奖励扶助金拨入代发机构设立的“奖励扶助金代发专户”;代发机构根据市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奖励扶助金存款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奖励扶助金打入每个奖励对象的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或委托人)凭《奖励扶助光荣证》、本人身份证(或委托人)身份证、奖励扶助金专用存折(或卡)到代发金融机构即可领取到奖励扶助金。

五、组织领导
  为保障两项奖扶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石鼓区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区人口计生局长刘卫国任组长、郎晓文为副组长,局其它班子成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人口计生局法规股股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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