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公告
衡阳石鼓党政门户网
2009-10-16 10:02:54
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教育局
关于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9]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1、取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1)。
3、公办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收费,从今年春季起,取消向学生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见附表2、附表3。
4、各地各学校要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相符的,学生及其家长可以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在开学时已预收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必须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衡价费[2009]35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清退多收部分。凡不按文件规定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监督。举报电话:市物价局12358,市财政局8867697,市教育局881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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