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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公告

衡阳石鼓党政门户网 2009-10-16 10:02:54

             衡阳市物价局、衡阳市财政局、衡阳市教育局
             关于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公告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价教[2009]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公告如下:

  1、取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除按规定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

  2、城市义务教育学校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向自愿住校、自愿在校就餐、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伙食费和校服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1)。

  3、公办高中、职业高中教育收费,从今年春季起,取消向学生收取的“信息技术教育费”。具体标准见附表2、附表3。

  4、各地各学校要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或实际收费与公示项目标准不相符的,学生及其家长可以拒缴,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在开学时已预收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的,必须严格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衡价费[2009]35号文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清退多收部分。凡不按文件规定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严肃查处。

  欢迎社会各界和学生家长监督。举报电话:市物价局12358,市财政局8867697,市教育局8811350。

 

责任编辑: comm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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