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号为石网信2019-80的投诉建议的回复 您好,经查:
2019年7月3日9:20时许,投诉人驾驶电瓶车在蒸湘北路蒸水桥路段,因未走非机动车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非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道行驶”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对其处罚50元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电瓶车违法后并扣留至停车场及收取费用一事,一是交警不能当场收缴罚款,而且当事人要进行交通法规现场学习,所以扣车约束;二是停车场是交警支队指定的衡阳市富安邦田停车场,便于统一保管;三是停车场收取停车费、拖车费标准问题,是衡阳市物价局定的标准;四是停车费、拖车费由谁承担一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虽有明确规定,但目前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机关扣押财物保管费问题,谁来承担,还在酝酿之中,目前是由当事人承担。感谢对石鼓交警大队的关注与支持。 特此回复!
石鼓交警大队 2019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