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新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在申请新能源充电专用电表时国家电网表示按照
《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
需要物业或社区出具安装许可,本人车库所在为桑园村平安楼老小区没有物业,遂填好许可申请表后去潇湘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咨询,现街道和居委会都以之前没有办过为由拒绝盖章,导致新能源专用电表无法申请下来,充电桩无法安装,给新能源汽车出行带来极大不便,请问这个章到底要由谁来盖,街道是否有权利因之前没有办过相应事由拒绝百姓的合法合理需求?
由于充电桩的安装牵涉到用电安全隐患,充电桩以供电企业现场勘查判断是否符合安装条件为准,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有维护和安全责任义务,根据发改能源〔2016〕1611号文精神,社区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证明,仅限于私有车库,且会注明充电设施所有权人为充电设施及相关线路安全责任的第一责任人,若因充电设施的使用或其他情况给他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通过与当事人协商达到一致,此证明演武坪社区已盖章。
石鼓区潇湘街道办事处
2023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