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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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一審,我拿著我與被告一(平安公司)的租房合同,說是單獨合同,我告被告一,訴求違約賠款。判決書說該合同不是單獨合同,是「同被告一與被告二(星河苑地產公司)簽定的租房合同屬同一份租賃合同關係」,「被告二已代我收了違約金」。官司我輸了,但我認可判決沒有上訴。 19年再次一審,告被告二。我拿著17年一審生效判決書為證據,又拿著17年庭審中被告一提交的證據作為自己的證據。說:「我與被告一的租房合同的確不是單獨合同,是同被告一與被告二簽定的租房合同是同一份租賃合同關係」。訴求被告二退還屬於我的部分違約金。被告二也提交與我同樣的證據,證明自己與我相反的觀點。判決書卻說我的租房合同是獨立的合同,與被告二無關。 兩判決矛盾!我不服上訴,中院二審維持19年判決,完全不理會不解釋17年判決書內容,還是與17年判決書判詞相反。同樣的事實,原告被告提交同樣的證據,涉案三方當事人都提交同樣的證據,證明自己與對方相反的觀點,在不同的庭審中,同一法院17年和19年判決書互相矛盾判詞相反,中院二審不解釋不理會,就簡單維持19年判決,一起打臉17年庭審歐陽紅波法官,把我當猴耍。都是生效判決書,三份互相矛盾的判決書,我到底该相信哪个?真是看笑话!法院的法官就是这样互相打脸愚弄小百姓的? 我以为:对原告被告都提交的同样证据,同一事实,石鼓地方法院不同法官的理解水平不一,认识程度不一,适用法律条款可能就不同,判决说词不同不可避免,但是中院二审法官作为纠错法院机构,理应发回重审,让石鼓法院领导法官来处理自己内部不同法官判案矛盾判词相反的问题。没想到中院二审法官只是简单复制19年一审判决,完全忽略17年已生效的判决,简单地将错就错。对石鼓地方法院的两判决互相矛盾,不作一点说明。没有尽到中院二审的责任。不仔细阅读证据之间同类的条款加以比对和分析,忽略关键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买卖不破租赁”条款不理会,却断章取义,判词可笑,适用法律条款错误,是枉法裁判! 看看17年一审判决书,我心服口服,虽然我输了。 如今我手里拿着三份生效判决书问苍天,我到底该相信哪一个?不是我不服的问题,而是你们法官内部互相打脸,闹笑话的事故!存在枉法裁判嫌疑! 备注:17年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湘0407民初707号。19年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湘0407民初745号。19年中院二审(2019)湘04民終28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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