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石鼓党建网 > 干部人事

中共石鼓区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石组发〔2019〕 5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06

各镇、街道、区直机关各部门、区属企事业单位组干人事部门:

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和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等工作,根据《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单位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等工作的通知》(衡组发〔2019〕5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制度

(一)审批对象

在职及退休未满一年的全区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为在职在编的干部职工)。

(二)审批备案程序

全区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备案手续,相关程序应为:

1.科级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交区委组织部,应包括:①个人申请报告和承诺。写明申请因私出国(境)人员基本情况、出国(境)事由、出行国家(地区)、具体往返时间、天数、费用是否自理、是否需要新办理相关因私出国(境)证照等情况,并承诺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并由本人亲笔签名;②《石鼓区科级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1,一式四份)③国(境)外邀请信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具体材料是:参加子女毕业典礼需提供子女就读国外高校邀请信函;参加子女婚育需提供子女在国外婚育的证明材料;探望国(境)外定居或工作的直系亲属需提供父母、子女在国境外定居或工作的证明材料;本人就医需提供病历及国内医院开具的证明材料或其他有效证明;旅游需提供与旅行代理机构签订的正式合同文件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等)。④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本人亲笔签订《因私出国(境)承诺书》(附件3,一式二份)并认真阅读《因私出国(境)人员纪律告知书》(附件4)。

(2)单位纪检部门(派驻纪检组)审查后签字加盖公章,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

(3)呈报所在单位分管区级领导审批签字后,报区委组织部审核。

(4)区纪委同意备案后,将审批备案程序完整的《石鼓区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交区委组织部并领取相关证照。

(5)镇、街道、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必须经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签署意见。

2.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资料交单位出国(境)工作负责人(需提供的申请资料可参照科级干部的执行)。(2)单位纪检部门(派驻纪检组)审查后签字加盖公章,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审批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3)将审批备案程序完整的《石鼓区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表2,一式两份)交单位出国(境)负责人并领取相关证照。

)审批备案要求

各单位对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进行严格审核把关:

1.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的证件、材料须齐全、有效。

2.申请人须无法律法规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形。涉密人员须在规定的销(脱)密期满方可办理。因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要求不宜出国(境)的,受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和处理的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一律不予审批。

3.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及国家安全等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要严格审查,并根据需要事前征求纪检监察机关、保密局、公安局、国安局等部门的意见。

4.严禁执行公务出国(境)走因私程序;严禁因私出国(境)后执行公务或参加带有一定公务性质的活动。

5.因私出国(境)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公款支付因私出国(境)的任何费用;不得接受国(境)外各类机构(企业)的资助。

6.因私出国(境)时间一次不超过公休假期,一年一般不超过一次。如因特殊情况,需多次因私出国(境)的,需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审批。

二、严格执行因私出国(境)证照管理规定

(一)证照保管范围

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统一保管,其中,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区委组织部统一保管,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须交本单位统一保管,严禁个人未出国(境)时私自持有证照。

(二)证照办理、借还规定

1.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时需报告是否需要申请新办因私出国(境)证照。对未申请因私出国(境)仅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事项,不予受理。

2.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时,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将证照邮寄给相关负责人,其中,科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邮寄到区委组织部统一保管,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邮寄到本单位出国(境)工作负责人统一保管,证照的邮寄费用自理,本人不得直接领取证照。

3.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完成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备案手续后,科级干部在办理签证前2天到区委组织部领取相应证照,签证后必须立即交回区委组织部;在出国(境)前3天到区委组织部领取相应证照,回国(境)后5天内必须交回区委组织部。发放、收回证照均应登记在册。不得提前将证照交由申请人。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4.对证照遗失的,持证人应在5天内作出个人书面说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科级干部由区委组织部、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由各单位出国(境)工作负责人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上交或拒不上交证照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严格执行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制度

各单位要将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列入登记备案范围,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本单位未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手续。同时各单位要加强与石鼓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主动、及时更新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人员信息库。各单位应对新列入本单位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正式录用(调动、军转安置等)手续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照管理权限,区委组织部负责科级干部的登记备案手续,各单位负责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的登记备案手续。

退休已满一年或已开除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办理登记备案撤销手续后因私出国(境)不再履行审批手续。各单位填写《石鼓区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撤销表》(附表5),按照管理权限,科级干部由区委组织部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撤销登记备案,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撤销登记备案手续。

四、纪律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本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当作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单位派驻纪检组为监督责任人,单位分管出国(境)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二)严格审核,抓好落实。各单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做好因私出国(境)审批及证照管理等工作,主动加强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确保审批程序“应核尽核,一步不落”,证照保管“应交尽交,一个不少”,备案人员“应备尽备,一个不漏”。

(三)严明纪律,严肃追责。对执行因私出国(境)管理制度不严格、违规审批或履行审批审查备案职责不力、证照管理不规范的、备案登记制度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私自更改出国(境)路线的,给予批评教育,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处理,1年内不受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对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和逾期5日不上交证照的,给予提醒谈话,各单位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注销手续(附件6),3年内不受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对提供虚假材料、私自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违规报销因私出国(境)经费、未经审批擅自出国(境)、回国(境)后拒不交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给予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附件1:石鼓区科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2:石鼓区科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附件3:因私出国(境)承诺书

附件4:因私出国(境)人员纪律告知书

附件5:石鼓区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撤销表

附件6:石鼓区科级及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证件注销表

附件7:登记备案单位责任人、联络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