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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石鼓区委 石鼓区人民政府 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

衡阳石鼓党政门户网 2009-10-14 14:20:51

(试行)

为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加快招商引资进程,区委、区政府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大力加强经济环境建设,切实整治“四乱”,切实提高服务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各乡、街道、区直机关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区属各企事业单位要遵照相关条款,认真履行区委、区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兴办生产性工业企业、大型商业网点和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优惠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和承诺。

第二条  区直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指导并依法依规及时为投资业主和个体工商户办理、颁发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和其它应予审批、登记的有关事项;对本级权限以外的事项,要积极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衔接与协调,帮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到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报销不应当由其负责的各种费用;不能要求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无偿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和其它服务;未经区政府或区纪委主要领导同意,不可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质量、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对有法定依据、上级交办或当事人提请支持、配合、协助的事务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互相推诿、扯皮;不准利用办证、办照、年检、税收、检查之机,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拉赞助、卖奖券、征订党报、党刊以外报刊杂志。

第五条  发生经济发展环境案例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市、区优化办的办案通知限时办结,特别是在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时,发案单位第一责任人、分管县级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务必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化解矛盾,并采取积极措施处置到位,确有困难的,应按规定迅速上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

第六条  任务部门、单位在家国、省、市制定的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允许的范围内活动,在有法必依的同时,要文明执法,合理行政。

第七条  违反上述规定,严重影响和妨碍投资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活动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者,应在一定场合采取一定方式向投资者赔礼致歉,挽回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予以退还或赔偿。

第八条  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对进入我区投资的客商服务不到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事实,造成客商撤走项目和资金及造成其它恶劣影响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一律取消当年度评先受奖资格。取消有关责任人第十三个月奖励工资并轮换岗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党纪政纪从重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第九条  条管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者,由区委、区政府向上级党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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