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鼓区委 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鼓区区级领导和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发[2010]10号
各乡、街道、区直机关各部门:
《石鼓区区级领导和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石鼓区委
石鼓区人民政府
2010年5月4日
石鼓区区级领导和责任单位招商引资目标管理办法(暂 行)
总 则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区委、区政府要求全区各单位、部门积极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并严格实施目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任务与要求
第一条 区委、人大、政府、政协“四大家”一把手;区委、区政府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按职级承担相应的招商引资责任。
各乡、街道、区直机关各部门分别承担相应招商引资责任。
各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完成任务。
第二条 下达的年度任务一定三年不变。
1、区级领导任务
①区“四大家”一把手年度内每人要引进并落实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个。
②区委、区政府班子副职年度内每人要引进并落实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个。
2、责任单位任务
①区直各单位每年要引进并落实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个。
②各乡、街道要完成年初与区委、区政府签订的责任状下达的目标任务。
项目和额度认定
第三条 外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资金及港、澳、台地区资金。外资项目(包括合作、合资或独资)是指通过省市相关部门(如招商部门、工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的项目。
第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