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鼓区委 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乡街招商项目税收分成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石发[2010]9号
各乡、街道、区直机关各部门:
《关于鼓励乡街招商项目税收分成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石鼓区委
石鼓区人民政府
2010年5月4日
关于鼓励乡街招商项目税收分成奖励办法(暂 行)
为了提高各乡街招商项目和“飞地招商”工作积极性,鼓励各乡街向区内引进工业、商贸、农业产业项目(含盘活闲置资产项目)或向石鼓工业园中园和石鼓科技创业园进行“飞地招商”引进工业项目,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以乡街名义引进在本区内落户的(项目已有引资人向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申报的除外),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且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工业项目,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且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商贸、旅游和农业休闲项目,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房地产项目,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都纳入奖励范畴。
第二条 以乡街名义引进项目,如属以增值税缴纳为主的,按项目实缴增值税区级实际留成部分全部奖励给乡街,从项目投产或正式营业产生税收之日起连续奖励36个月;如以营业税缴纳为主的项目,按实缴营业税区级实际留成部分的40%奖励给乡街,从项目正式营业产生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