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石鼓区委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鼓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街道、区直机关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
《石鼓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已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石鼓区委
石鼓区人民政府
2010年5月4日
石鼓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项目建设,鼓励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招商引进项目工作,广开引资渠道,促进我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石鼓区境外投资者在石鼓区注册新设立的注册资金超过50万元且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工业项目,注册资金超过30万元且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商贸、旅游和农业休闲项目,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且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房地产项目,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引资人是指将区外客商主动引荐到石鼓区落户,并对其投资行为履行联系、介绍、咨询等全程服务职责,促使项目成功实施,为项目落户做出重大贡献的中间人。
第四条 区财政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每年年底对我区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引资人,由区委、区政府根据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对引资人,待项目资金到位并成功实施后,在现行市区财政体制下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引进新建或扩产等工业项目的引资人,按项目施工期间缴纳的建安营业税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引进商贸项目的引资人,按项目建设期间所缴纳的建安营业税区级所得部分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引进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项目的引资人,按项目实际缴纳的建安营业税区级所得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在本辖区内租赁厂房设备或与原企业合股经营的工业项目的引资人,按投资后新增税收第一年区级所得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为本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引进重大项目或资金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