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办事程序: 1、设置审批: 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自申请人提供全部完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2、执业注册登记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按标准进行审查、实地考察、核实,对执业人员进行现场抽查考核。审查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批准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向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递交规定的全部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关法规进行审查; (3)、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备案后,15日内予以回执。 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代表人)将设置申请书交负责办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医疗规划审定是否接受→审核各种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资信证明→向上一级行政部门上报《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予以答复。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单位法人 (2)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必备条件) 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③有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③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⑤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⑦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2、申请材料包括: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选址报告 ①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②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③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④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⑤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⑥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⑦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⑧占地、建筑面积及设计平面图; (3)申请人有关合法身份证明 执业注册登记45天执业注册登记45天 四、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合 格 ①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合格 书面答复 五、审批方式:审批、备案、审核、登记注册、发证 六、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执业注册登记费 批准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批准文号: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注册发证工本费40元、审评费费200元、校验费100元 医师执业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2、收费标准及依据:注册费:25元,按计价格[1999]226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3、办理时限:即办(材料齐全) 4、医师执业注册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 医师执业注册的原则是“人随机构走”。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执业注册人员提交下列材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医师资格证书》;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等。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5、所需材料 : (一)医师注册 ①《医师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有单位盖章)。 ②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③医疗机构批准书副本原件、复印件 ④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⑤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有单位盖章) ⑦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 注意事项: ①取得医师资格二年以上未注册者,需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培训3-6个月; ②在区外取得医师资格者,需有当地注册部门出具的未注册证明; ③医师注册类别依据医师资格证书类别; ④必须在该单位的执业科目范围内注册; ⑤军转干部必须先换发地方资格证书,然后办理注册手续; (二)医师变更注册(入) ①《医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份(有双方单位和原注册机关盖章) ②拟执业机构聘用(返聘)证明(有单位盖章) ③本年度及上年度继续教育学分 ④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 ⑤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收回原证,换发新证) ⑥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⑦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⑧要求本人带软盘导入数据 (三)医师变更注册(出) ①《医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双方单位盖章) ②医师执业证书原件 ③要求本人带软盘导出数据 (四)医师变更注册(区内) ①《医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双方单位盖章) ②医师执业证书原件(盖我局注册章后退回) ③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 ④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⑤拟执业机构聘用(返聘)证明(有单位盖章) 6、办理地址(电话):石鼓区机关大院石鼓区卫生局办公室,电话:8177197 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 一、许可项目名称 卫生许可证(含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 二、许可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1996]45号、湘财综[2003]44号文件 四、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 五、许可程序 (一)申请 申请卫生许可时,应当相应提交以下材料: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销售、餐饮单位、食品摊贩):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凭协议)。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5)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如委托提供检验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此项仅限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需提供。 (6)加工经营产品品种、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标签、说明书样稿;所经营的产品生产企业有效卫生许可证及产品批次检验合格证明。 (7)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的材料种类;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8)产品质量标准和三批食品样品全项目检验报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9)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2)生产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标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2、公共场所: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2)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标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副本)。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4)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凭协议);消防验收合格证明、特种行业(桑拿、按摩)许可证。 (5)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6)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7)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8)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公共用具消毒监测报告单。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0)销售、使用的产品情况(名称、生产厂家、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方式及地点、要求 1、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致函、电报、电话、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2、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必须携带“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报告”到石鼓区卫生监督所窗口办理申请手续。 3、申请人申请卫生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需保密的材料提出保密要求。 (三)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即可当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发给受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 2、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机关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咨询。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单”,一次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后才视为受理,并发给“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更正后,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四)审核、许可期限及要求 1、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核证单位、经常性卫生监督现场卫生及设施符合卫生要求,资料或经过当场更正的资料齐全),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其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 2、卫生监督部门接到“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后,在法定的期限内委派二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着装、亮证),对申请单位予以现场勘验、审查。 3、现场卫生审查验收的标准: (1)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的卫生要求及卫生标准。 (2)相关行业的卫生规范、食品生产规范;进行卫生许可现场审查时,卫生监督员必须制作现场监督笔录和卫生监督意见书。 4、经现场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监督员呈交审查意见书及现场收到的申请人填写完整的“卫生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予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5、经现场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卫生监督员呈交审查意见书及“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单位情况反馈表”,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反馈表及申请资料及时退回申请单位,整改后,符合卫生要求,再申报。 6、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听证。 7、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书。 (五)变更与延续 1、申请变更卫生许可项目的,应当向作出卫生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方式和地点不变,并提供卫生许可证原件及相应材料。 2、变更单位名称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后,当场受理,当场变更单位名称。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任职证明或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证明,卫生行政部门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后,当场受理,当场变更。 4、变更卫生许可项目和变更生产经营场所地址的;新增卫生许可项目的均应当重新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5、申请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延续后的卫生许可证编号保持不变。 6、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 (1)严重违法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卫生许可证不满1年的。 (2)申请之日起1年内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3次的。 (3)连续3次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4)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卫生许可证被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处罚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卫生许可证。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椟的。 (2)连续6个月没有生产经营活动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其他情形。 六、办理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28栋石鼓区卫生监督所,联系电话: 护士执业注册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0号部长令) 2、收费标准:湘价费[2003]44号,护士首次注册8元/人、再次注册4元/人 3、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4、申报条件: 1、由本省原护士执业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连续聘用; 2、健康体检合格; 3、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集体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4、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并符合要求。 5、所需材料:由本人所在单位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本人填写的再次注册申请表和健康体检表; 2、护士本人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证明; 3、受聘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聘任证书;4、护士再次注册信息软件资料(两年注册一次)。 6、办事程序。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上报到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到省卫生厅,经审核合格,颁发《护士执业证书》。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在工作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申请护士执业注册者提交下列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健康检查证明等。注册机关在受理注册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注册。 7、办理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机关大院石鼓区卫生局,联系电话:8177197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1、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印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2、办事条件 (1)、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卫生部印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规定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在60天内审批完毕 3、办事程序 申请→区卫生局受理→区卫生局组织专家实地审查并进行论证→局主管领导审批→将审批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 4、办事结果 对符合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核发《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结果及时反馈给申请单位。 5、注意事项 (1)、符合申报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填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2)、申请单位并提供下列资料: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 ②所申请项目的业务用房布局图(交复印件一套); ③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名单(一式两份)及个人《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④开展母婴保健技术相关工作各项制度 ⑤机构校验时,提交原《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正、副本 (3)、《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期满后重新申请。
(九)行政事业性收费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收费项目:医疗机构注册发证工本费、设置审评费、消毒监测费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湘价费字[1996]第45号 收费标准:注册发证工本费40元/证、审评费200元、校验费100元/年 消毒监督收费按照对样品采样和所需检测的项目而定 医师执业证 收费项目:执业医师注册费 法律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25元 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收费项目:疾病预防控制收费、卫生监督收费 收费依据:湘价费字[1996]45号、湘价费[2003]44号文件 收费标准: 1、疾病预防控制收费见《湖南省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项目和标准》 2、证照工本费:卫生许可证10元 3、审查审评费:40平方米以下的单位50元/个、40—200平方米的单位100元/个、200—400平方米的单位150元/个、400平方米200元/个。 4、卫生学鉴定费:工商产品卫生学鉴定按总评价投资金额的1‰,食品用机械卫生学鉴定:1200元/种。 护士执业注册 收费项目:注册费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护士首次注册8元/人、再次注册4元/人。
石鼓区卫生局联系方式
1、办公电话:8177197 2、投诉电话:8177197 3、传真电话:8177202 4、办公时间:除节假日外,夏季: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冬季:上午8:30—12:00 下午2:00—5:30 5、邮编:421001 6、电子邮箱:shiguquweishengju@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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