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149号令、《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办事程序: 1、设置审批: 根据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自申请人提供全部完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30日内纠正或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2、执业注册登记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按标准进行审查、实地考察、核实,对执业人员进行现场抽查考核。审查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批准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办事程序 (1)、申请单位向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递交规定的全部资料; (2)、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有关法规进行审查; (3)、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备案后,15日内予以回执。 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代表人)将设置申请书交负责办理的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医疗规划审定是否接受→审核各种资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建筑设计平面图、资信证明→向上一级行政部门上报《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予以答复。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人条件: (1)单位法人 (2)申请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必备条件) ①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②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③有本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③医疗机构中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④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⑤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⑥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⑦患甲、乙类传染病未愈或者因其他健康原因不宜执业行医的人员; 2、申请材料包括: (1)设置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选址报告 ①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②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③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 ④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⑤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⑥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 ⑦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⑧占地、建筑面积及设计平面图; (3)申请人有关合法身份证明 执业注册登记45天执业注册登记45天 四、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合 格 ①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②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合格 书面答复 五、审批方式:审批、备案、审核、登记注册、发证 六、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执业注册登记费 批准机关: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 批准文号:湘价费(2003)44号 收费标准:注册发证工本费40元、审评费费200元、校验费100元 医师执业证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 2、收费标准及依据:注册费:25元,按计价格[1999]226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3、办理时限:即办(材料齐全) 4、医师执业注册及《医师执业证书》发放。 医师执业注册的原则是“人随机构走”。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申请执业注册人员提交下列材料:医师执业注册申请表;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医师资格证书》;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等。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5、所需材料 : (一)医师注册 ①《医师注册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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