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政办函[2004]13号
石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认真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制订工作的通知
区直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4]39号、省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函[2004]111号及市政府办公室衡政办函[2004]95号文件要求,区人民政府要制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并在今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负责组织制订和完善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为做好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工作,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是国务院、省政府确定的今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做好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对于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及时、科学决策,依法行政,提高执政能力;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创造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长期有利环境,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一定要把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作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件大事,作为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迫切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和制订应急预案的指导思想及工作原则 公共突发事件,主要是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认真研究和合理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对于明确责任、制订预案、科学组织、整合资源具有重要意义,是做好危机应对和处置的基础性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大致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四大类。 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全面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重点坚持以下几项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始终坚持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要善于调动各阶层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二是坚持依法规范。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与相关政策相衔接,与完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制订预案要符合法定程序,实施预案要坚持依法行政。三是重点放在建立健全应急体制和应急机制。要按照“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着重完善应急体制和应急机制。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实行严格、明确的领导责任制;要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权限,理顺各方面的关系,做到既能各负其责,又能协同作战,实现资源整合和有效利用,增强快速反应能力;要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恢复重建体系,完善相关硬件和软件设施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平战结合,平时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应急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处置,尽快恢复正常的秩序。 三、制订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应急预案工作和日程安排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相应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制和机制。并要求区级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于今年11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现将制订工作和日程安排如下: (一)工作安排 1、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起草《石鼓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由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起草专项应急预案。各专项应急预案是区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制订专项应急预案的同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订、完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经研究,确定了21项专项应急预案,并明确了牵头部门和相关参与部门、单位(见附件一),由牵头部门具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参照《石鼓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见附件二)起草。 (二)日程安排 1、准备、部署阶段(10月20日—10月25日) 组建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工作小组,从区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制定工作方案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下发通知;起草《石鼓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纲》;确定专项应急预案项目及起草牵头部门与参与部门、单位;拟定《石鼓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召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会议,具体部署制订应急预案工作。 2、起草、审核阶段(10月26日—10月30日) (1)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于11月5日前形成初稿;11月8日至11月10日下发区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11月11日至12日,召开区直有关部门座谈会进行论证。 (2)各专项应急预案于11月20日前形成送审稿送工作小组审核。 3、审定、报备阶段(11月20日—11月30日) (1)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于11月25日左右报区委、区政府审定,并于11月底前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2)各专项应急预案经工作小组审核提出意见后,返回牵头部门进一步组织修改;经修改后,由牵头部门及参与部门、单位主要领导签署并于11月20日前报区政府。 四、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工作的领导。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面广、难度大,区政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将此列入议事日程。为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工作的领导,区人民政府决定由常务副区长肖仁贵负总责,区政府办主任龙平省具体负责,同时成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制订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办主任龙平省任组长,区政府法制办主任肖桢翀任副组长。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决定,起草《石鼓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和完善专项应急预案。区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的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单位也要加强领导,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班子,集中办公,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应急预案制订工作。 (二)精心组织,加强配合。制订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各个方面要主动积极配合。工作小组要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总体应急预案的起草工作;同时,要加强对专项应急预案的指导、督促、审核工作。各专项应急预案起草牵头部门要认真拟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供支持与配合。各项工作任务部署后,要迅速启动,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三)紧密结合实际,广泛发扬民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必须具有很强的规范性、科学性、操作性、可行性。为此,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起草专项应急预案工作中,要召开各种座谈会、调研会、论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包括专家、学者)的意见。 (四)提供工作经费和后勤保障。工作小组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预以安排。制订专项应急预案的工作经费,由牵头部门安排解决。同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其他后勤保障。 附件:一、石鼓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 订工作分工方案 二、石鼓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突发公 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二OO四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一:
石鼓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 应急预案制订工作分工方案
一、石鼓区重大洪水灾害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水利农机局 参与部门:区民政局、区农办、区卫生局、区经贸发展局、区武装部等 二、石鼓区重大旱灾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水利农机局 参与部门:区民政局、区农办、区卫生局、区经贸发展局、区武装部等 三、石鼓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国土资源分局 参与部门: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林业局等 四、石鼓区重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参与部门:区交警大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局等 五、石鼓区交通运输保障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交警大队 参与部门:区公安分局、区经贸发展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 六、石鼓区大中型水库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水利农机局 参与部门: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农办、区武装部等 七、石鼓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参与部门:区消防大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局等 八、石鼓区重大森林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林业局 参与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等 九、石鼓区矿山企业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部门:区卫生局、区经贸发展局、区公安分局等 十、石鼓区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部门:区卫生局、区经贸发展局、区公安分局等 十一、石鼓区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参与部门:区卫生局、区经贸发展局、区公安分局、区农办等 十二、石鼓区公共聚集场所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参与部门:区卫生局、区教文体局等 十三、石鼓区建设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建设局 参与部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局等 十四、石鼓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重大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环保局 参与部门:区水利农机局、区农办、区建设局等 十五、石鼓区重大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卫生局 参与部门:区公安分局 十六、石鼓区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卫生局 参与部门:区教文体局、区公安分局、区农办、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 十七、石鼓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农办 参与部门:区卫生局、区公安分局等 十八、石鼓区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参与部门:区卫生局等 十九、石鼓区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公安分局 参与部门:区武装部、区卫生局等 二十、石鼓区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外事侨务办 参与部门:区台办、区公安分局等 二十一、石鼓区规模较大群体上访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区信访局 参与部门:区民政局、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等
附件二:
石鼓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制订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总目录 预案总体情况简要说明 1、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要求明确具体。如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和公众参与等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现状 简要说明本行政区域与本专项应急预案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与趋势 1.5 适用范围 级别限定要明确、针对性要强,可以预见的突发公共事件均应制定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2 组织体系框架描述 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报警、响应、结束、善后处置等环节的主管部门与协作部门;以应急准备及保障机构为支线,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要体现应急联动机制要求,并附图表说明。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应包括发生在境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监督检查措施和信息交流与通报程序。 3.3 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服务系统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应急指挥信息系统要保证资源共享、运转正常、指挥有力。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预警级别的确定原则、信息确认与发布程序等。按照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制定科学的事件等级标准,明确预案启动级别和条件,以及相应级别指挥机构的工作职责和权限。按突发公共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启动相应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与预警级别密切相关,但可能有所不同,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阐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通报的组织、顺序、时间要求、主要联络人及备用联络人、应急响应及处置过程等。对于跨国(境)、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可针对实际情况列举不同措施。要避免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快速应急信息系统。明确常规信息、现场信息采集的范围、内容、方式、传输渠道和要求,以及信息分析和共享的方式、方法、报送及反馈程序。要求符合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如果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明确通报的程序和部门。 4.3 通讯 明确参与应急活动所有部门的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及备用方案。提供确保应急期间党政领导机关及事件现场指挥的通讯畅通的方案。 4.4 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化为主的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下的以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协调机制,要明确指挥机构的职能和任务,建立决策机制,报告、请示制度,信息分析、专家咨询、损失评估等程序。 4.5 紧急处置 制定详细、科学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技术方案。明确各级指挥机构调派处置队伍的权限和数量,处置措施,队伍集中、部署的方式,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的调用程序,不同处置队伍间的分工协作程序。 4.6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提供不同类型突发公共事件救援人员的装备及发放与使用要求。说明进入和离开事件现场的程序,包括人员安全、预防措施以及医学监测、人员和设备去污程序等。 4.7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特点,明确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应急情况下的群众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明确动员的范围、组织程序、决策程序等。 4.9 突发公共事件的调查分析、检测与后果评估 明确机构、职责与程序等。 4.10 新闻报道 按照中办发[2003]22号文件和《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2月27日印发),明确新闻发布原则、内容、规范性格式和机构,以及审查、发布等程序。 4.11 应急结束 明确应急状况解除的程序、机构或人员,并注意区别于现场抢救活动的结束。明确应急结束信息发布机构。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明确人员安置、补偿,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程序等。 5.2 社会救助 明确社会、个人或国外机构的组织协调、捐赠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与监督等事项。 5.3 保险 明确保险机构的工作程序和内容,包括应急救援人员保障和受灾人员保险。 5.4 突发性公共事件调查报告和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明确主办机构,审议机构和程序。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通信系统维护以及信息采集等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讯方式,分级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和通讯录。要求有确保应急期间党政军领导机关及现场指挥的通信方案。 6.2 应急救援与装备保障 (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备用措施,相应的制度等内容。 (2)应急队伍保障。要求列出各类应急响应的人力资源,包括政府、军队、武警、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先期处置队伍、第二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与保障方案,以及应急能力保持方案等。 (3)交通运输保障。包括各类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分布、功能、使用状态等信息,驾驶员的应急准备措施,征用单位的启用方案,交通管制方案和线路规划。 (4)医疗卫生保障。包括医疗救治资源分布,救治能力与专长,卫生疾控机构能力与分布,各单位的应急准备保障措施,被调方案等。 (5)治安保障。包括应急状态下治安秩序的各项准备方案,包括警力培训、布局、调度和工作方案等。 (6)物资保障。包括物资调拨和组织生产方案。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明确具体的物资储备、生产及加工能力储备、生产流程的技术方案储备。 (7)经费保障。明确应急经费来源、使用范围、数量和管理监督措施,提供应急状态时政府经费的保障措施。 (8)社会动员保障。明确社会动员条件、范围、程序和必要的保障制度。 (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规划和建立基本满足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员避难场所。可以与公园、广场等空旷场所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相应的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并依托相应的科研机构,建立相应的技术信息系统。组织有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测、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最大限度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信息,接警电话和部门,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等。 (2)培训。包括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的上岗前培训、常规性培训。可以将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 (3)演习。包括演习的场所、频次、范围、内容要求、组织等。 6.5 监督检查 明确监督主体和罚则,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应急措施到位。 7、附则 7.1 名词术语、缩写语和编码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类别、等级以及对应的指标定义,统一信息技术、行动方案和相关术语等编码标准。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明确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备案制度、评审与更新方式方法和主办机构等。 7.3 奖励与责任 应参照相关规定,提出明确规定,如追认烈士,表彰奖励及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等。 7.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7.5 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8、附录 8.1 与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应急预案 包括可能导致本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次生、衍生和耦合突发公共事件预案。 8.2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体 新闻发布、预案启动、应急结束及各种通报的格式等。 8.3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要求及时更新并通报相关机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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