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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总商会章程

来源:石鼓区工商联    发布时间:2018-10-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衡阳市石鼓区总商会(英文译名:Heng Yang Shi Gu General Chanber Of Commerce,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石鼓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巨大作用,为改革开放,为创造文明富裕的新石鼓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石鼓区委统战部和石鼓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石鼓路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发扬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培养积极分子队伍。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光彩事业”,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扶危济困,共同富裕,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四)为会员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会计、审计、职称、融资、咨询等服务。 

(五)开展工商专业培训,帮助会员改进经营管理,完善财会管理、照章纳税,提高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 

(六)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对内对外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学习,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七)增进与香港、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和世界各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人士的联系和友谊,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的发展,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八)为会员提供有关证明,协调关系,调解经济纠纷。 

(九)办好会办企业、事业。 

(十)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企业会员。 

吸收企业会员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乡镇企业,以及包含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社团及有关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团体会员。 

(三)原工商业者均为本会个人会员,工商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的代表性人士,与商会工作有联系的经济工作者、经济理论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关人士等,经申请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与本会建立工作联系的单位,可以通过协商,派代表参加或被邀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工作范围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专职会长会议审查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决议。 

(三)交纳会费。 

(四)办理本会委托的事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各乡(街)商会及市场商会可根据本章程规定与辖区内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会员入会条件及办理入会、退会手续的办法。各乡(街)商会及市场商会的会员,同时也是石鼓区总商会的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委。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执委会选举产生,在执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项的职权,对执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工作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免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或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或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103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执委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