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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工商业联合会考勤和请假销假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5-07

为加强我联干部职工作风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按时上下班,实行上下班打卡制。上班时间8:00——18:00(夏季),8:00——17:30(冬季)。迟到或早退1小时内罚款20元,迟到(含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记,罚款50元,无故旷工一天罚款100元。

第二条 因外出开会、学习等工作原因不能按时打卡的,履行分级报批手续,并到办公室备案。因公外出,一律先履行因公外出申请手续,不得事后报告,否则按旷工论处。突发情况除外。

第三条 上班时间应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离岗,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凡上班时间打牌、赌博、上网打游戏、炒股、聊天、看电视等一经发现将对当事人停薪停职并以观后效,情节特别严重的交石鼓区纪委驻区委办纪检督促组依纪依法处理。上班时间纪检组督查时不在岗位的视为旷工,旷工一天罚款100元。

第四条 办公室分管领导不定期抽查干部职工在岗在位和上班情况,并进行情况通报。

第二章  请假销假制度

第五条 因事、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要事先请假。凡需请假者必须先写好请假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好手续的必先电话报告领导,回联里后应及时补办手续。

第六条 分管领导请假必须经主席同意,履行好请假手续并报办公室备案。干部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经分管领导同意,一天以上必须由分管领导审批、主席同意,请假期限将到,若要续请,必须提前一天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假期结束后上班应及时到办公室销假。办公室将每个季度通报请假、休假情况。

第七条 公休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均须履行请假手续,经领导审批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公休假一次休,特殊情况不超过三次。违反上述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处罚办法

第八条 一年内累计事假满20天的取消公休假,同时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工龄在20年以内的年病假超过两个月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工龄在20年以上的年病假超过四个月的取消当年度考核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第九条 不请假离岗或未经同意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三天,除按日扣除工资外且取消当年度考核个人评优评先资格。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83条之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条 个人请假、因公出差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年度考核为不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