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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21年石鼓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基教股    发布时间:2021-06-21

衡阳市石鼓区教育局文件


石教通〔202161


 

关于印发《2021年石鼓区小学

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的通知


区直小学、民办学校:

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号)、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教通〔2021〕119号精神特制《2021年石鼓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鼓区教育局

                              2021617

 


2021年石鼓区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9〕15 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教发〔2021〕16 号)衡阳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教通〔2021〕119号等文件精神,营造良好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现就做好2021年我区小学招生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招生原则

(一)公办小学。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招生、计划到校、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

(二)民办小学。按照"计划到校、超员派位、免试入学"的方式进行。

(三)公民同招。按照"统一平台、统一报名、统一时间、统一录取"的原则,公办小学与民办小学同步招生。

二、招生政策

凡年满六周岁(2015年8月31日前出生)的儿童必须依法入学。确实因病、残等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儿童,其法定监护人需提出书面申请,并出示残疾证或县级以上医院病历到区教育局审批、备案。

(一)公办小学招生

小学招生工作中,遵守"房户一致"优先原则。若服务学校的学位不能满足"相对就近"原则,由区教育局招生办协调安排。

1.衡阳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规定

具有衡阳市城区户籍的适龄儿童,依据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和户籍所在地划分就读片区(若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实际居住所在地为准)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衡阳市招生与考试信息网(后面简称招生平台)http://zsks.hhyedu.com.cn )提出申请,并按平台要求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同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小学招生验证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适龄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房屋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房屋产权证;适龄儿童父母无房且与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同户同住,适龄儿童父母须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适龄儿童父母暂未获得房屋不动产权证且已实际居住须提供房屋网签(买卖)合同、付款凭证及水电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来的水电费缴纳凭证;适龄儿童父母无房以实际居住地为准须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规定

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石鼓区稳定居住、在市城区就业或经商的非衡阳市城区户籍人员。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及教育部、省教育厅加快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有序入学,同时尽量减少农村学生不合理的进城就读现象,有效防止假冒随迁子女择校行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要求在城区学校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招生平台提出申请,经核查批准后,就近免试入读。凡符合就读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学校不得拒收。家长在学校招生验证时须提交以下资料:

  (1)适龄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居住证:进城务工人员在本有效《居住证》。

  (3)务工证明:监护人(父母一方即可)在市城区务工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为个人依法连续在本市城区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于一年的证明(时间截止2021年8月31日,学生入学时应在正常缴费状态)个体经营者须提供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时间截止2021年8月31日,学生入学时应在营业状态)。

在入学安排过程中,对于无法提供相关证件的适龄儿童,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就读。严禁新生入学信息和报名材料弄虚作假,招生期间,人社、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住建及社区等部门将密切配合教育部门工作,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对学生的入学信息,必要时招生学校还将入户核查。

3.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规定。既符合石鼓区招生入学条件又能够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轻度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安排随班就读,学校不得拒收。

4.在衡服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按《衡阳市军人子女享受义务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衡教通[2020]167号)执行。

5.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衡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衡人才办通[2019]6号)执行。

(二)民办小学招生

1.依法依规。民办小学招生必须遵守《义务教育法》和国、省、市教育法律法规与政策,在规定区域内依法依规实行招生。

2.区级统筹。石鼓区域内所有民办小学招生纳入区教育局统一管理,由区教育局使用统一的招生平台组织开展报名、审核、录取等工作,各学校不得自行接受报名。要求就读民办小学的儿童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招生平台自主报名。

3.超员派位。各校若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报名学生全部录取;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报名学生全部参加电脑随机派位,根据派位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微机派位工作,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纪检监察、家长、教师等代表对微机派位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招生计划
  区教育局根据各公民办小学的学位申报、学校办学条件和规模以及其上年度实际招生人数等情况综合考虑,下达招生计划,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并按规定控制班额。

四、招生流程

(一)招生报名

1.城区公办小学报名710日—31,符合石鼓区城区公办小学就读条件的适龄儿童家长在招生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时,家长必须真实、准确填报信息(包括学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房产证地址、现就读幼儿园名称、父母姓名及联系电话等),严禁填报虚假错误信息。特别提醒:家长需按照《关于划分2021石鼓区公办小学招生服务区的通知》,对照本人房、户地址,认真、仔细、准确填报对应的服务片区小学,每个学生限报一所公办小学。确认信息后,家长打印报名表并签字,现场核证时同相关资料一并提交学校。

2.农村公办小学报名。今年农村公办小学暂不实行网上平台招生报名。86日-10,适龄儿童家长持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服务区小学现场核证。

3.民办小学报名。710起,有意愿就读石鼓区域内民办小学的适龄儿童家长在招生平台进行网上报名申请,每个学生限报一所民办小学。

(二)资格审查

1.民办小学。725日,对民办小学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学校的学生进行审核,核定学生报名信息。

2.城区公办小学。86日-10日,申报了石鼓区公办小学且未被民办小学录取的学生,持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相应服务区小学现场核证;各小学将符合本服务区就读条件的学生有关证件扫描上传到招生平台。86日-12日核证被驳回的学生家长再次登录报名系统申报有剩余学位的学校,同时持相关证件到重新申报的学校现场核证。815日-17日,区招生复审各校核证及调剂情况。

(三)招生录取

1.民办小学。728日,区招生办组织报名人数多于计划数的民办小学进行微机派位;729,公布民办小学录取结果被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填报区内其它学校未派中的学生家长可以729日-815日继续申报一所未达到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

2.公办小学。818日,各公办小学向区招生办上报复通过的学生名单,完成新生网上入学审批手续。

819日-20,填报公、民办学校的学生家长可以在招生平台查询小孩入学审核情况,秋季开学时(具体开学时间以市教育局发布的通知为准),请家长带小孩到学校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教育局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局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基教股,基教股长为办公室主任。各学校要成立相应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各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有序开展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二)规范学籍管理。各校应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严禁寄读、借读、人籍分离、空挂学籍。规范完善小学生电子信息,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为遏制学生无序流动、有效控辍保学等提供基础性保障。    

(三)严控招生计划。所有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招生计划(见附件),不得超计划招生。因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等不可预计因素造成学位不足的,由区招生办统筹调剂学位供给。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举行任何形式的生源摸底文化考试,不得以面试、面谈、测评等名义选拔学生;未经教育局批准不得跨区域招生;严禁分快慢班、特长班、特色班、实验班等。学校招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对于违规违纪行为,一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五)严格工作程序。所有招生学校必须坚持先审批后入学的原则。入学手续在区招生办规定的时间内统一集中办理。入学过程中,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未经审批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如违反规定,所有后果由招生学校负责,并追究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方案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区招生办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