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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一委派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9

石鼓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统一委派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的实施意见

2017年6月23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执法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执法监督员工作是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履行司法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执法监督员由常委会从人大代表中统一选拔、统一聘请、统一委派。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执法监督员,是指以人大代表身份人大常委会统一委派公安分局、检察、法院、司法局等机关担任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人员。

第三条  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执法监督工作;

(二)工作作风扎实,办事公道正派;

(三)知晓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派驻单位的业务内容、办事程序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执法监督员由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提出初步人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求人大代表本人意见,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委会统一颁发聘书,统一派往派驻单位开展工作。

执法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派驻单位不发报酬。

  执法监督员具体对司法机关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依法办案的情况;

(四)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感,提高执法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与派驻单位的相关工作与活动,并对该单位或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过建议和批进行监督

(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派驻单位情况

(四)积极支持和宣传派驻单位的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同时向其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主动与人大内司委保持联系,及时反映监督情况和司法工作动态

(六)遵守司法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执法监督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定期听取派驻单位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二)受派驻单位邀请,参加涉及司法工作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事项;

(三)旁听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四)听取、收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监督方式。

  执法监督员进行司法监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监督的原则。执法监督员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根据代表法享有相应的知情、调查、察、询问、建议和批评等权利,禁止任何超越法律的监督行为不能干预派驻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执法监督员由常委会以监督小组的名义统一委派到被监督单位,对派驻单位的工作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禁止任何个人单独实施监督行为,否则派驻单位有权拒绝接受;

(三)事后监督的原则。执法监督员在案件未办结之前,非因程序方面的事由,不得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四)审慎行权的原则。执法监督员必须审慎行使监督职权,执法监督员向派驻单位提出建议和批评,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在送交批评、意见、建议的同时,应报送人大内司委存档。对于重大及敏感事项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应事先与区人大内司委联系、协商。

  派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确定具体领导和部门负责与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联系。 

(二)经常邀请执法监督员参加一些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积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并为执法监督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三)认真处理执法监督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四)每年年底内司委报告接执法监督员的监督工作情况,积极主动改进司法工作。

  组织管理

(一)人大内司委负责执法监督员的选聘、管理和联络工作,保持与被监督单位或部门的联系,做好协调、组织和服务工作。

(二)人大每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专题会议,每两年对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执法监督员的任期,由人大常委会确定,一般不跨届。被选聘的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一般只受聘于一个单位或部门。

十一  本意见自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