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7-06-29
石鼓区人大常委会
关于统一委派人大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的实施意见
(2017年6月23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执法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执法监督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衡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工作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执法监督员工作是区人大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履行司法监督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执法监督员由常委会从区人大代表中统一选拔、统一聘请、统一委派。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执法监督员,是指以区人大代表身份,受区人大常委会统一委派到本区公安分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机关担任履行执法监督职能的人员。
第三条 执法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热爱执法监督工作;
(二)工作作风扎实,办事公道正派;
(三)知晓一定的法律知识,对派驻单位的业务内容、办事程序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第四条 执法监督员由区人大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内司委)提出初步人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并征求区人大代表本人意见,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常委会统一颁发聘书,统一派往派驻单位开展工作。
执法监督员属兼职,不脱离原工作单位和工作岗位,派驻单位不发报酬。
第五条 执法监督员具体对司法机关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遵守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相关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依法办案的情况;
(四)办理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审议意见以及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五)依法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执法监督员的职责: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不断增强执法监督的责任感,提高执法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与派驻单位的相关工作与活动,并对该单位或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重大方针政策及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
(三)坚持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派驻单位情况;
(四)积极支持和宣传派驻单位的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同时向其如实反映人民群众反映的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五)主动与区人大内司委保持联系,及时反映监督情况和司法工作动态;
(六)遵守司法有关工作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第七条 执法监督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
(一)定期听取派驻单位的有关工作情况汇报;
(二)受派驻单位邀请,参加涉及司法工作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等事项;
(三)旁听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
(四)听取、收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的监督方式。
第八条 执法监督员进行司法监督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法监督的原则。执法监督员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监督工作,根据代表法享有相应的知情、调查、视察、询问、建议和批评等权利,禁止任何超越法律的监督行为,不能干预派驻单位的正常工作。
(二)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执法监督员由常委会以监督小组的名义统一委派到被监督单位,对派驻单位的工作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禁止任何个人单独实施监督行为,否则派驻单位有权拒绝接受;
(三)事后监督的原则。执法监督员在案件未办结之前,非因程序方面的事由,不得发表监督意见和建议;
(四)审慎行权的原则。执法监督员必须审慎行使监督职权,执法监督员向派驻单位提出建议和批评,应以书面形式为主,在送交批评、意见、建议的同时,应报送区人大内司委存档。对于重大及敏感事项的意见、批评和建议,应事先与区人大内司委联系、协商。
第九条 派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一)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并确定具体领导和部门负责与执法监督员的工作联系。
(二)经常邀请执法监督员参加一些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积极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并为执法监督员顺利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三)认真处理执法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整改情况;
(四)每年年底向内司委报告接受执法监督员的监督工作情况,积极主动改进司法工作。
第十条 组织管理
(一)区人大内司委负责执法监督员的选聘、管理和联络工作,保持与被监督单位或部门的联系,做好协调、组织和服务工作。
(二)区人大每年召开一次执法监督员专题会议,每两年对执法监督工作进行总结,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三)执法监督员的任期,由区人大常委会确定,一般不跨届。被选聘的人大代表,在任期内一般只受聘于一个单位或部门。
第十一条 本意见自人大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