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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鼓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 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16

  石鼓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石鼓区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 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2018年1月12日区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石鼓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参照《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 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任命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拟任命人员的情况说明,由拟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作任职前发言。

二、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命案,采取按电子表决键的方式,以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副主任当场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