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10
衡阳市石鼓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五次会议议程
(2016年8月24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人事任免。
2、听取和审议《石鼓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石鼓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
3、听取和审议《石鼓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角山乡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草案)》。
4、听取和审议《石鼓区人大常委会关于确定角山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草案)》。
5、其他事项。
人事任免
2016年8月24日衡阳市石鼓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
任命:
谷敏为石鼓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副院长;
免去:
李立志的石鼓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院长职务。
(二)
任命:
宋顺武为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
免去:
贺晓斌的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长职务。
关于接受王敏等辞去石鼓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职务的决定
(2016年8月24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石鼓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敏、陈坚、贺水源辞去石鼓区人民政府副区长职务的请求,报石鼓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衡阳市石鼓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谷敏代理石鼓区人民法院院长的
决 定
(2016年8月24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衡阳市石鼓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谷敏代理石鼓区人民法院院长。
衡阳市石鼓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宋顺武代理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
决 定
(2016年8月24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衡阳市石鼓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
宋顺武代理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衡阳市石鼓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石鼓区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
(2016年8月24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设立石鼓区选举委员会,其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高鸿升
副主任:陈国春 邓新文 彭爱民
成 员:阳平剑 李在定 曾广彪 谢 炜 李祚藩
王一澍 刘名才 陈柳衡 张传翠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彭爱民兼任,副主任:阳平剑、李在定。
衡阳市石鼓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确定角山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名额的决定
(2016年8月24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确定角山乡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55名。
衡阳市石鼓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角山乡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决定
(2016年8月24日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区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决定成立角山乡选举委员会,其成员任命名单如下:
主 任:张隆军
副主任:徐海斌 肖天桂
委 员:聂小平 肖志刚 周小林 刘 祥
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刘祥兼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