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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政协委员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

来源:政协办    发布时间:2023-01-0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协委员(以下简称委员)活动经费管理,支持和保障委员依法履行委员职务,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衡阳市政协委员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上级政协和兄弟(市、区)政协委员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活动经费是指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闭会期间组织政协委员开展活动的费用。

第三条 委员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政协、镇街联工委组织委员开展视察、调研、民主监督、撰写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大会发言等活动发生的通讯、交通及差旅补助等。

(二)政协委员参加建议案和提案办理工作的调研、座谈等活动的差旅费等。

(三)政协委员因单独履行委员职务发生的相关费用。

(四)探视、慰问患病住院等特殊情况的委员的必要费用。

(五)其它符合规定经过批准的必要费用。

第四条 委员活动经费的使用比例:

(一)政协委员活动经费按5:3:2的比例安排使用。

(二)委员活动经费总额的50%,由政协按照委员人数拨付给镇街联工委所在单位,以为单位使用。其中的三分之二用于委员联系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意见所发生的通讯、交通等费用的补贴,发放给委员本人包干使用;余下的三分之一用于镇街联工委组织委员开展各项集体活动,包括探视、慰问患病住院等特殊情况的委员的费用支出,由各镇街调剂使用。

(三)委员活动经费总额的30%,用于政协组织镇街联工委集中开展学习、培训、调研视察等活动的费用支出。

()委员活动经费总额的20%,用于区政协组织委员开展其他各项活动,包括探视、慰问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的常务委员和镇街政协工作负责人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探视、慰问患病住院等特殊情况的委员,由镇街联工委自行决定,同一委员不重复探视、慰问(一年一次),原则上不超过工会规定的慰问标准。

第六条 拨付给委组的委员经费,由政协办公室根据人均定额和拨付人数,提出拨付计划,经审核后,按机关财务程序拨付。

第七条 委员活动经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委员开展专题调研、民主监督等活动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委员的差旅费,参照《衡阳市政协委员活动经费管理使用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镇街联工委组织委员开展各项活动,应制订方案和经费计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八条 镇街政协工作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委员活动经费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确保专款专用。每年年末向政协书面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并接受政协的财务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九条 政协办公室每年年初向政协主席会议报告上年度委员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