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许可对区二届人大代表赵小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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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大办
2011-3-24 19:28:59
石常发[2010]6号
关于许可对区二届人大代表赵小平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10年7月1日石鼓区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衡阳市石鼓区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关于报请许可对赵小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许可对区二届人大代表赵小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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