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我们印发《石鼓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财政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的通知》(石财发[2019] 18号)文件,自评的范围是2018年度纳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的单项金额在20万以上(含20万元)的所有专项资金;2018年度区本级所有预算单位纳入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自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