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
各镇街民政办:
根据湖南省民政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救助水平的通知》(湘民发[2019]18号)文件及市政府第10次、区政府第7次政府常务议会精神,现将我区城乡低保标准调整从480元/月提高到500元/月,所有低保家庭按分档进行补差救助。
(一)城市低保。A类(500元/月);B类(450元/月);C类(390元/月)。
(二)农村低保。A类(500元/月);B类(420元/月);C类(370元/月)
以上标准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2019年7月后未发放到位的按新标准进行补发。
石鼓区民政局
2019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