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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 新迁户等特殊人员可补缴医保

来源: 信息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2017-03-31 09:01     

  从2017年3月起,我区因户籍变动等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形,未能在统筹地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可以按2017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个人缴费部分150元/人,财政补助部分420元/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570元,从缴费的下个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据悉,医保补缴适用于统筹地规定时间内的新迁户口、复转军人、未及时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未在28天内参保缴费的新生儿、社会福利机构新接收的弃婴儿、刑满释放人员、因劳动关系终止导致职工医保断保后需要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区人社局 许娜娜 罗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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