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衡阳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衡证发[2015]7号)文件精神,我区申请公租房补贴人员严格按照文件规定:
1、申请人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以家庭为单位,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2、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介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至100%之间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无房(包括未购买私房,未租住直管公房和单位公房));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与、离婚析产或自行拍卖房产的,均不属于本办法规定家庭无房的情形。
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财产(不含房产)不得超过20万元(申请对象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需要提交城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证明;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提交《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证》,无需到城区民政部门再进行低收入认定);
符合上述条件低收入家庭可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者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按季发放,发放范围分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发放标准为无房户的1人户150元 /月、2人户180元/月、3人户及3人以上户200元/月;住房困难户按人均可享受保障建筑面积13平方米与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按8元/平方米·月计算,每户最高不超过160元/月。(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只能享受实物配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