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鼓)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sgqlc4号
被处罚单位: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供大店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30号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3月4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朱X、梁X对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供大店进行执法检查,通过抽查安全生产台账资料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邓XX)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已过期。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邓XX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邓XX)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已过期情况;证据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供大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证据三: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供大店法定代表人周X签署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公司黄X获得授权;证据四: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供大店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邓XX系该公司在职员工;证据五:2021年3月10日黄X、黎XX《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邓XX)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已过期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3月22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