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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书(衡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解放路店)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1-06-15 15:57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鼓)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sgqlc5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解放路店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48楚丰华城1-3楼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6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3月23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朱X、梁X对衡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解放路店进行执法检查,因该店安全生产资料管理人员徐X异地出差未归,承诺于2021年3月25日携带相关安全生产资料至局办公室以供检查。2021年3月25日,石鼓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朱X、梁X通过对徐X提供的资料检查发现,该门店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2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明该店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证据二:衡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解放路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衡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解放路店法定代表人赵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证据三:衡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解放路店法定代表人赵X签署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店店长肖X获得授权;证据四:衡阳苏宁易购销售有限公司解放路店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该公司目前在职员工数(50人);证据五:2021年4月21日肖X、许X《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门店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4月25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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