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鼓)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sgqlc2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金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解放路66号中建国际大厦15楼15001号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殷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98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2月2日,衡阳市金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向我局递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经资料审核发现,该公司营业执照已于2020年11月23日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殷X,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衡阳市金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衡阳市金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殷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据二:2021年2月3日殷X、徐XX《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证据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据四:衡阳市金昇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申请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主要负责人超过规定期限2个月9天。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五章第七节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2月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