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鼓)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sgqlc8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瑜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廻雁峰酒厂内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封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7月12日,根据群众在衡阳市红网百姓呼声发图片帖,石鼓区应急管理局指派执法人员高X、梁X对湖南瑜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位于黄沙湾街道廻雁峰酒厂内的生产车间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经查发现,该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该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证据二:湖南瑜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湖南瑜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封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证据三:湖南瑜鑫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1份,证明该公司目前在职员工数(10人);证据四:2021年7月16日封X、张X《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公司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7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