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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1-08-30 11:26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鼓)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sgqzyl2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志歌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凤凰大道5号衡阳华耀城商贸物流城五金机电交易中心M6地块66栋111复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湖南志歌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据五:视频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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