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衡石鼓)安监局领导罚单〔2021〕sgqzy1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石鼓区新旺食品厂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合江街道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X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配料车间未制定粉尘(面粉、玉米粉、木薯粉)清扫制度和未对筛粉车间防爆风机、吸尘器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衡阳市石鼓区新旺食品厂员工花名册;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据五:视频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五节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和《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违法行为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2:给予罚款人民币壹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合并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