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鼓)安监执法大队罚单〔2021〕sgqsw 1 号
被处罚人:衡阳市石鼓区钱江不锈钢制品厂(个体工商户,卢XX)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84号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卢X X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申苇、朱勇在现场负责人周XX的陪同下对生产加工车间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和现场作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发现氩弧焊作业人员(吴XX、卢XX、朱XX)未持有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据三:衡阳市石鼓区钱江不锈钢制品厂员工花名册;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据五:视频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