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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2-07-29 09:19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应急罚〔2022〕17 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欧诺蒂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7MA4TB0Y15K)

地址:石鼓区黄沙湾街道青石村刘家湾组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1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市欧诺蒂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 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企业经营范围合法;证据 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公司周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 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衡阳市欧诺蒂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证明被询问人都是该公司员工;证据 五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2年7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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