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石鼓动态 > 部门、镇街动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2-04-05 09:27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应急罚〔2022〕3 号

被处罚个人:宁 XX(系衡阳市石鼓区华辰餐饮超市业主)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角山镇华辰物流园内

邮政编码:421001

经营业主(负责人):宁 XX   联系电话:173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上(1吨醇基燃料储罐)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烟火)。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企业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餐饮店管理人员王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现场照片,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五询问笔录,询问笔三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安全警示标志违法行为确实在;证据六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七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证明餐饮店使用的环保油(1吨醇基燃料储罐)和植物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属于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烟火)。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2年3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