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应急罚〔2022〕14 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振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77228279X6)
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75号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 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市振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存在:1、新入职员工(9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线上培训,并口试合格,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3、锻压车间作业场所、油品贮存仓库无"当心烫伤"、"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牌的违法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 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企业经营范围合法;证据 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公司现场负责人佟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 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衡阳市衡阳市振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证明被询问人都是该公司员工;证据五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合并给予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2年6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