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鼓)安监执法大队罚个〔2022〕sgqzy 11 号
被处罚个人:肖 X
地址:石鼓区角山乡
邮政编码:421001
经营业主(负责人):肖 X 联系电话:177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1年11月29日早上接举报,衡阳市石鼓区老李活鲜馆存在涉嫌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做厨房燃料,接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对石鼓区老李活鲜馆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厨房燃料是现场负责人罗X口述中的环保油,是一个叫肖X的老板销售给衡阳市石鼓区老李活鲜馆,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环保油进行抽样检测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2021年12月2日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测环保油闭杯闪点等于30度,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内。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证据 三《抽样取证凭证》;证据四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证据五环保油销售合同;证据六询问笔录;证据七现场照片4张;证据8视频记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18)版第一章第三节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2年1月26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