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应急罚〔2022〕20 号
被处罚个人:魏 XX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黄沙湾街道团结村四组
邮政编码:421001
经营业主(负责人):魏 XX 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魏XX未组织对劳务工(死者谢XX)进行施工项目作业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未对作业现场周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衡阳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二魏X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三衡阳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线路维护项目"5.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证据四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圣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线路维护项目"5.27"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证据五刘XX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六谢XX死亡证明;证据七魏XX、刘XX询问笔录;证据八魏XX2021年度工资收入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160元(贰万零壹佰陆拾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2年9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