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应急罚〔2023〕2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衡兴气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7561735648C)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松木乡友谊村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X 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企业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企业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单位周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五衡阳市衡兴气体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证明被询问人都是该单位员工;证据六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七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八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的处罚情节,该公司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