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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3-03-31 16:18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应急罚〔2023〕5 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石鼓区康宏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7MA4QGPYG0B)

地址:石鼓区黄沙湾街道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续X 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73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市石鼓区康宏食品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企业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续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衡阳市石鼓区康宏食品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证明被询问人都是该单位员工;证据五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七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3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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