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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来源: 日常工作      发布时间:2023-02-28 16:30     

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应急罚〔2023〕3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石鼓区望城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769859169XU)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建设村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罗X 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防雷检测报告过期)。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企业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企业经营范围合法;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站黄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五衡阳市石鼓区望城加油站员工花名册,证明被询问人都是该站员工;证据六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七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八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条第(一)项的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衡阳市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8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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