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应急罚〔2023〕9 号
被处罚个人:杨 XX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86号
邮政编码:421001
经营业主(负责人):杨 XX 联系电话:150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市石鼓区艾芬尼迪家居移门经营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封边车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烟火)和粉尘防爆场所(开料车间)电器设备未使用防爆电器(抽风机)的违法事实。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 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单位经营范围合法;证据 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经营部经营者杨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 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衡阳市石鼓区艾芬尼迪家居移门经营部员工花名册,证明被询问人都是该经营部员工;证据 五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七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八条第(一)项;《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第(一)项的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5月1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