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
(湘衡石)应急罚〔2023〕8 号
被处罚个人:刘 XX
地址:衡阳市石鼓区望城路(黄沙湾街道派出所旁)
邮政编码:421001
经营业主(负责人):刘 XX 联系电话:135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衡阳市石鼓区博美移门加工厂粉尘(木粉)防爆场所(开料车间)电器设备未使用防爆电器(抽风机)的行为。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 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企业经营范围合法;证据 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单位现场负责人欧阳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 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衡阳市石鼓区博美移门加工厂员工花名册,证明被询问人都是该单位员工;证据 五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七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执法人员于2023年4月19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刘XX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放弃了陈述和申辨或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点第一项的处罚情节。执法检查后,该厂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从轻处罚情形。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给予人民币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个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