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鼓区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湘衡石)应急罚〔2023〕6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市新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7MA7F31RQ7L)
地址:石鼓区衡阳市华源支路(8-9号)耀城钢材大市场
邮政编码:42100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齐X 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
特种作业(亚弧焊)人员周XX(3601XXXXXXXXXXXXXX)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主要证据包括:
证据 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本次检查执法主体合法,同时也可证明该企业经营范围合法;证据 二《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记录由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齐XX签名,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 三《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证明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四衡阳市新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证明被询问人都是该公司员工;证据 五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二份均由被询问当事人签名确认,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六现场照片,违法行为确实存在;证据七视频记录,确认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 《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的处罚情节,决定给予人民币叁仟壹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石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70010201315014238,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或者衡阳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2023年4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单位。